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
建设部关于修改《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》的决定
《建设部关于修改<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部长 汪光焘
二○○四年七月二十日
建设部关于修改《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》的决定
建设部决定对《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72号)作如下修改:
一、删去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十五条。
二、第十三条修改为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(预)售时,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《白蚁预防合同》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,提供的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。
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,应当向房地产行*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。”
三、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,房屋所有人、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。”
四、第十六条修改为:“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,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,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房地产行*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五、第十九条修改为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房地产行*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,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房地产行*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六、第二十条修改为:“房屋所有人、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,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房地产行*主管部门,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。”
此外,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。
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,重新发布。